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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17号

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17号

原告: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琴。

委托代理人:王沥平、顾凯。

被告: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升高。

委托代理人:吴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7元,减半收取516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0元,合计8388.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