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己。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某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