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604-3号
申请执行人:嵇陵梅,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许娟。本院(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A×××××和皖A×××××江淮牌大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皖A×××××金旅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和皖A×××××江淮牌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皖A×××××开乐牌挂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和皖A×××××江淮牌大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皖A×××××金旅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和皖A×××××江淮牌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皖A×××××开乐牌挂车一辆。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