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源。被执行人付英琼。申请执行人王启源与被执行人付英琼赠与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英琼名下位于海口市亚洲豪苑城市广场豪园阁六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234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羊日强
审判员 黄健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