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0135-1号

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与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35-1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

法定代表人:肖亚平,男,厂长。

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鲍远海,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敏,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偃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的银行存款300726元(含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4100元、迟延履行金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正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