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刘雨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邵华,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李景和,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孙喜国,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齐桂新,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宋传波,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于丽娟,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刘永新,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宋秀芹,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雨新、邵华、李景和、张秀英、孙喜国、齐桂新、宋传波、于丽娟、刘永新、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邵华银行存款13000元,此款已于2012年5月10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欠款项,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