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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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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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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