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