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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830号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马建成、范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马建成,范红卫,赵维祥,牛兆滔,牛连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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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830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负责人赵菊香,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原告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全,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马建成,男,汉族,1949年3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范红卫,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赵维祥,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牛兆滔,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牛连���,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告马建成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