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
原告:张拥军。
委托代理人:王慧玲。
委托代理人:杨文娟。
被告:罗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与被告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军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拥军负担。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人民陪审员 周耀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