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建国。本案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思颖 百度搜索“”
杜春林与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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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建国。本案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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