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

杜春林与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春林,阳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建国。本案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