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016号罪犯王福建,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都江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福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成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7年6月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5月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五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潮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