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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9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博,陈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9号原告王博,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陈博,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陈博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

审判员  孙云利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