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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查字第00378号

史美鸽与杨户寨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美鸽,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杨户寨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史美鸽申请执行杨户寨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史美鸽,女,1984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杨户寨一组。负责人吴卫卫,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5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杨户寨村一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杨户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刘 江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