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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850-1号

郑现龙与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现龙,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郑现龙,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郑现龙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荣劳仲案字(2010)第1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