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张桥。被告李欣。被告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桥诉被告李欣、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桥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张桥负担。
审判员 袁丽芬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