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刘振华。系刘英涛父亲。原告高朋芹。系刘英涛母亲。原告吴丽粉。系刘英涛妻子。原告刘梦召。系刘英涛之子。原告刘梦轩。系刘英涛之子。委托代理人胡阳,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学光,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振英。被告李立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
负责人:赵志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华、高朋芹、吴丽粉、刘梦召、刘梦轩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高朋芹、吴丽粉、刘梦召、刘梦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瑞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