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全。
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