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2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郭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经传唤未到庭��行义务,后经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实,该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580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友利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