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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商初字第239号

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商初字第239号

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庆富。

被告:周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 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