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

李茂春与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茂春。被告李新民。被告李善良。被告李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春诉被告李新民、李善良、李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忠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