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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解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解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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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解某,爱儿坊幼儿园职工。被告肖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荣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丽妮

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

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