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颜小伟,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颜廷国,男,1958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莉娟,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胡朋山,男,成年,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朋山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墩信用社的存款29000元,账户为:。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