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王会清。被告李成成,被告赵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清诉被告李成成、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成成、赵哲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成成、赵哲的银行存款2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湛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