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绪。
上诉人杨永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泾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永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泾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