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长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长芬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