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员村店。
负责人:方注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员村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万 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