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52号

成磊荣与尚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磊荣,尚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52号原告成磊荣,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县新民镇。被告尚明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磊荣与被告尚明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磊荣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磊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磊荣负担。

审判员  贾小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