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陕西龙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工业园**。注册号610000100043611。法定代表人徐桂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重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陕西重型机械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普印,总经理。被告丁天金,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重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7.5元,其余337.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逯 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