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561-1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被告陆某。第三人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陆某、第三人谢某诉讼代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陆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黄某名下用于担保位于南宁市民主路X号X栋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