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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邗民初字第0867号

郑义伟与祝广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义伟,祝广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0867号原告郑义伟。委托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广宏。委托代理人钱敬明,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桂扬。

原告郑义伟与被告祝广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郑义伟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郑义伟承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叶城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糜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