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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97号

海宁市成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成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成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王华。

上诉人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买卖合同第七条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是无效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