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56-1号原告李万忠。原告李颖。被告李万强。
原告李万忠、李颖与被告李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1527号。诉讼中原告李万忠、李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万强170000元的财产。二原告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忠、李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万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