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65号
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晓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先,男,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谷俊影,女,无业。
委托代理人:安绥利,男,无业。
被告:安绥利,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好酒店)与被告谷俊影、安绥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粤好酒店起诉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7244元。后双方通过协商由被告谷俊影、安绥利给付原告粤好酒店12.4万元,双方再无租赁合同纠纷。现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粤好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9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粤好海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