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1938年11月8日生。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1945年3月3日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
原告李某甲、付某某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付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付某某付担。
审 判 长 陈素娟
审 判 员 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