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号。
法定代表人:肖静,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元,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在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经济补偿金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