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鲲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98号铁路钢村市场A3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章福,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经理。陕西鲲鹏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鲲鹏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