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京国.被告田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国诉被告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国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京国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庆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进虎 来源:百度“”
李京国与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京国.被告田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国诉被告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国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京国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庆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