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庞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玄甲明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
庞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庞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玄甲明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