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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1553号

庞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庞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玄甲明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