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109号
原告:董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
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丁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