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海霞,女。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公证处与2012年3月1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经审查,被执行人路海霞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