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