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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