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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08号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武立会;姬周峰;梁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武立会。 被执行人姬周峰。 被执行人梁耀辉。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姬周峰、梁耀辉向申请执行人武立会赔偿603414.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姬周峰财产所在地及住址均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执他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令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案件已移交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60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