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景林。
被告:郎建河。
原告张景林与被告郎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景林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仲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