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马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马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