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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391号

边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边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边某。

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叶青。

委托代理人:汪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

审判员 卜 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