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边某。
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叶青。
委托代理人:汪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
审判员 卜 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