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二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高怀平。
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建功。
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岳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程、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平、姚建功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平、姚建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交纳2638元,由原告高怀平、姚建功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全
审 判 员 晋圣中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