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杨兴利,农民。133030196308041798被告李胜军,农民。13303019610721179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利与被告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利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