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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来民催字第00002号

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来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郝玉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玉梅。申请人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245383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出票人为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13×××90、票面金额为5000元、收款人为安徽省含山县锦华氧化锌厂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来安县亨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建国

审 判 员  孙正斌

审 判 员  朱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