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景林与被告郎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景林,郎建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景林。

被告:郎建河。

原告张景林与被告郎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景林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仲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