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90号
原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3025-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湖西路428号天马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洁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越,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